动物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动物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农业大学)
National Animal Experimental Teaching Demonstration Center(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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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接触有毒物质人员保健津贴的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4/29]      新闻发布:

实行保健津贴是为了解决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学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以增强教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的能力。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对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的保健津贴问题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等级

凡我校正式职工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学人员均可享受保健津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工作条件好坏,防护措施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分别享受以下等级津贴:

甲等

1.直接从事放射线装置、同位素的科研工作及高毒农药的配制,施用及药效药害检查工作的人员。

2.直接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或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制苗工作的人员。

3.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农药化验分析和其他经常使用多种高毒药品及直接使用致癌物质的工作人员。

乙等:

1.直接从事化学分析或在实验操作及科研工作中使用中毒药品的工作人员。

2.直接进行家畜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试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的工作人员。

3.直接从事一般性的传染病、病源微生物实验及科研工作的人员。

4.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5.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的工作人员。

丙等:

1.直接从事农药药效、农作物生物化学、土肥、植检、农产品品质化验分析以及暗室冲洗照片、晒图中经常使用中毒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药品的工作人员。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和暗室洗相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8.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称外)的人员。

9.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级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

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剂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

2.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达到22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该级别满月金额的二十二分之一。

3.在应急照射的情况下(一次或几次),所受剂量当量在10-20毫西活(1-2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半年;所受剂量当量在20-50毫西活(2-5雷姆)时,可享受特级待遇一年。

4.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实验室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5.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保健。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

6.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而增开新实验,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则每个新实验题目的准备,可申报1-5天的营养保健待遇。

7.指导教学实习、毕业论文实验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申报营养保健待遇的天数。可根据教学计划按实验部分所占的比例和学生实验人数等,酌情折算,教研室和系主任应认真审核,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

8.各级保健津贴如下:

享受级别       满月金额         日金额

甲             110元          5.00元

乙              66元          3.00元

丙              44元          2.00元

丁              22元          1.00元

三、保健费发放办法

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的辅助措施,它不是一种生活福利待遇,各院(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申报。

凡申请教学营养保健津贴人员,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实验室主任填写《教学实验工作营养保健待遇申请表》,经系主任、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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