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社会,获得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规范实习教学管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
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有关实习教学工作的规划和规定的制订、审核全校的实习计划,检查评估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及核算报销;学院具体实施和管理各专业的实习教学工作。
二、实习形式
1.参观实习:为使学生对所学专业有初步的了解,组织学生到实验室、野外、工厂企业等参观实习。
2.课程实习: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以完成某门课程或多门课程为目的所安排的教学活动。
3.生产或专业实习:为使学生通过所学的专业知识,进一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生产过程而进行的专业性的业务实习。
4.毕业实习: 为了锻炼和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生产技能,以及让学生充分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需要,组织学生并结合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和内容而进行的毕业生产实习。
三、实习教学大纲的制订和实习计划的确定
1.实习教学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是制订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来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和方式、时间安排、对学生完成实习作业的要求、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等。
2.制订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认真填写《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班级、实习人数、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实习教学计划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
四、指导教师的职责
1.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和日程安排表。
2.讲授实习大纲的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3.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
4.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要求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教师要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
5.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6.负责实习班的经费预算和开支,并注意节约。
7.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工作总结。
五、实习场所的安排
在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的原则,实习教学场所可在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或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中选择安排。
六、毕业实习时间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的特点提前安排毕业实习,从第6学期期末开始,安排组织学生利用暑期在学校科研单位或基层单位参加科研、生产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七、实习经费管理
学校确定年度实习费指标数,教务处根据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数按指标下达到各学院,对课程实习或多课程的综合参观实习所需经费,由指导教师先提出预算经费,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各学院毕业实习费建立专项帐户,由分管教学院长负责具体管理,专款专用,超支部分由学院自行解决。经费具体管理办法见教发(2003)13号文。
八、实习教学考勤
1.实习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教学内容,听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并参加各项活动。
2.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九、学生实习纪律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纪律。毕业实习期中, 若确需调换实习地点或单位, 学生必须及时将新的实习地点或单位及联系方式通知指导教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暂停其实习,及时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十、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1.实习学生应认真记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指导教师应将此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2.考核形式可多样化,如写出实习报告、笔试、口试、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
3.教学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完成任务情况等按五级记分进行评定。
4.学生要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论文(设计)答辩,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分别评定成绩,答辩委员会评出最终成绩,并以此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5.毕业时仍有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补做及格后方可毕业。
十一、实习工作总结
1.实习教学结束后,指导老师应写出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他等内容。
2.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实习教学总结材料形成学院的实习教学总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期报教务处备案。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