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设备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督促并帮助所属部门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逐步推行岗位责任制,尽量避免违规事故的发生。
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对设备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尽可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仪器设备出现损坏、丢失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应当天向学院(处、所)和校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者)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者)要立即口头报告学院(处、所) 和校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清后,写出详细书面材料,逐级上报。无论大小事故,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发生被盗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学院(处、所)和校保卫部门报告,再向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
第六条 对遵守制度,坚持原则,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在突发事故中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以及能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七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的;
5.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的;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金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经鉴定或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以避免损坏的;
2.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难免损坏的;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还应根据事故大小责令当事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酌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赔偿费的计算与审批
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金额:
1.对于可用于日常生活的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冰箱等)要严格计价赔偿。
2.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仪器仪表、机械产品,一般按原值60%~80%赔偿;电子产品按4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仪器仪表、机械产品按原值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1~20年的仪器仪表、机械产品按原值的20%~40%赔偿;电子产品按10%~20%赔偿。
(4)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机械产品,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原值的10%;电子产品不高于5%。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责任人的书面检查。经学院(部、处)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审核。设备原值在20000元及以上,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重大损失事故,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赔偿费的收缴及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赔偿费,由教务处根据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调查证明报审批部门批准,可缓期偿还或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 赔偿金额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校财务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对非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可参照本办法,由学院(处、所)制订细则,报校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