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的重要物质条件保证,是进行教学、科研、生产的重要手段,这类设备要努力管好、用好使其发挥最佳效益。
第三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所)二级管理。
一是学校(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二是学校委托院、系(所)代管。无论哪种方式,设备都是全校共有,校内各单位按需要使用,代管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学校有权调出。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一、校管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二、属于院(系、所)管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不足4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购置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备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学科及实验室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院、系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批意见;
(3)由教务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4)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执行《四川农业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川农大校监发[2005]1号文中规定的购置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更要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七条 设备到货后,由教学设备科及时约请档案室、设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监审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口设备必要时还要请国家商检局派人参加) 共同开箱验收,并详细记录,写出验收报告。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缺货、损坏等情况,要妥善保管并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第八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建卡等领用手续,使用单位有能力和条件自行安装、调试的,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不能自行安装和调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由厂家或商家进行安装调试,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协助,并注意把好质量关。
第三章管 理
第九条 实行专人管理制度。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院、系、所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校设备主管部门备案。要鼓励水平较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仪器的综合效益。
专管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合格,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要轻易变动。
第十条 随时做到账、卡、物相符。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由校档案馆负责保管,使用单位必要时可以复印备用。技术资料要定期清理、增补、修复,妥善保存。其中的保密件,未经院、系、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不得借阅。
第十一条 应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特点,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
专管人员应认真如实填写《四川农业大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中的各项内容,由专管人员和使用单位的代表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要重视设备检修。定期检查设备,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要及时上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并认真填写《四川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故障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备查,一份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作相应处理。如需大修或进行设备改造工作,应事先做好计划或设计方案,提出物资计划和经费预算,经院、系、所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改动设备账、卡和价值增、减的手续,做好技术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经院、系、所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准时交还。借出、收回都应登账立据,严格交接验收。
第十四条 调进、调出、赠送或接受赠送的贵重设备,都要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使 用
第十五条 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人员,申请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才能允许单独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设备要事先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限时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要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做好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对设备所需的消耗材料和易损件,应有适量的储备。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实验结果准确性和设备的安全,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设备所在单位要坚持“专管共用”的原则。积极为校内外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工作服务,让资源充分发挥效益,服务于科技发展事业。一般设备能满足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工作要求的,不得使用贵重设备。
第五章报损报废
第二十条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应尽快报所在单位领导和教务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承担经济责任。隐瞒不报,要加重处分。不管是自然事故或人为事故,都要记录入档。
第二十一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可予以报废,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填写申报报废表,经院、系、所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做好销账、撤卡和档案资料转移工作。
仪器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可降为一般设备,降级手续同上。
第六章奖 惩
第二十二条 每年由国资办、教务处负责进行一次检查。对管理好、保养好、使用效率和效益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隐瞒不报、漏报或在使用中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视具体情况,将作相应处理,并帮助和督促其改进。对使用效益差,管理不善的贵重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出,拨给迫切需要、管理健全的单位。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97]34号文)中《四川农业大学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