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实现投资效益的科学化,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充分挖掘潜力,实现资源共享,协作共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有效的物质技术支撑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全校各单位已在教务处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据为小单位所有或据为己有。必须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在保证本实验室使用的同时,必须实行开放,资源共享,欢迎外单位或个人的使用。
第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所在的单位必须对仪器设备精心维护,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物资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全校单台(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精密设备均纳入本管理办法范围,一律实行专管共用,一律实行对外开放使用。第一批进入设备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
第四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作用,对开放的仪器实行技术和经济双重管理,将责任与利益挂钩,形成良性的运行环境,着力解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分散、重复建设严重、闲置设备流通不畅、使用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第二章 措 施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将按照专管共用、开放使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大型精密仪器所在的实验室必须具备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和工作条件(如恰当的温度、湿度、防震、防电磁等)。具有对外测试服务,能提供重要数据的设备必须获得仪器性能鉴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对开放仪器的维修费用进行适当补贴,不实行开放的,不予补贴。
第七条 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由教务处负责开放基金的专项管理、核算和发放,负责设备对外使用收费标准审核,具体收费的核定和收取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年终评价考核制度,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每台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统计排名上网公布。对设备使用情况好的单位将给予奖励并在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特别支持;对设备使用情况差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连续多年使用情况差的设备,将向全校公示,若有单位符合安装条件愿意保管和使用,则该设备将被调离原所在单位,以实现大精设备的按需流动。对努力钻研设备管理和使用,技术水平高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将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晋级,或给予其它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三章 开放程序
第九条 凡有相关设备参与开放的实验室,须到教务处申请备案,并递交开放仪器的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教务处将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评议,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处通过校园网向校内外公布和展示全校所有大精设备的名称及图片、生产厂商、购置日期、主要配置、主要功能和用途、所在实验室及地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大精设备前,必须书面承诺按规定付费;如需自行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设备管理、使用、安全等规章制度;必须熟悉和掌握该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在未能熟练掌握该设备使用操作之前,由设备所在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否则引起的设备损坏等后果概由擅自使用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凡有相关设备实行开放的实验室须有专人负责,并有操作规程,同时管理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测试结果;
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在开放时间内随时使用;
4.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不得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
第四章 收费原则及使用
第十三条 大精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或服务,以补充设备运行费和维修费之不足。所有大精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或由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均须由设备所在单位收取一定的成本消耗费用和按实际使用机时收费。
校内用户:校内其它用户除按成本收费外,可加收20%的管理费,由各开放单位自行使用,专项用于仪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的费用。校内收费标准报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校外用户:各开放单位对外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报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后执行,其中对校外兄弟院校等合作单位,实行优惠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30%交校财务处,25%作为设备管理单位操作人员的补贴,剩余45%用于本单位大精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支出。上交学校的部分,由学校划拨给教务处统一管理和使用,部分进入下年的设备开放基金,部分用作某些特殊的大精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这些特殊设备必须是指专业性强,使用技术要求高,但使用面较窄,在对外开放使用中无法收费的设备。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凡开放单位收取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与违规开支。
第五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大精设备运行稽查制度。教务处平时将派出专门人员对各单位大精设备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的检查。使用和运行情况不好的单位,将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提醒和促进其设备的使用、开放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故意不收费的,或借机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半年的返还费用,对责任者给予不低于应收费用的经济处罚;对不按规定记录技术档案的,发现一次,从返还费中扣除10%;对不按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损坏的,除按学校规定赔偿外,取消单位一年维修基金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 教务处每半年对测试样品数量、收费情况等进行统计,对需要维修的仪器,开放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组织联系有关单位实施。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