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作为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平台,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充分发挥中心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条 学校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强化管理,提高中心的基础条件和综合水平,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三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体系。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确立以学生为本,以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为宗旨的实验教学理念。坚持知识与能力培养并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突出强化落实到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五条 建立实验教学资源优化整合的良性运行机制。依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优化整合学校实验教学资源,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的良性互动。
第六条 构建结构优化、富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体系。
(一)根据不同专业类别的教学需要和特点,建设适合专业教学目标和要求的实验课程体系,并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优势面向学生开设一批实验选修课程,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教学内容注重与科研和实践密切联系,融入科技创新和实验教学改革成果,不断更新实验项目。
(三)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形成以自主、合作、研究为主的学习方式;改革实验教学手段,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融合多种方式辅助实验教学;建立多元实验考核方法。
(四)开展实验课程内容体系、实验技术与方法、实验室管理、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装置的改进等方面的研究,促使中心的教学、研究、开发、人才培养等功能和效益得到全面发挥。
(五)建立实验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加强过程管理,加强实验教学考评和实验室档案管理。
第七条制定实验教材建设的规划,在选用优秀实验教材的同时,积极进行自编实验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第八条按照实验课程和内容体系的特点和要求,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教学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实验室用房、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实验室具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
第九条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营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
第十条不断完善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考核方法,为大学生自主实验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由分管副校长为主任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建设。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具有正高职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具体负责中心的教学、研究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对已立项建设的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不同级别,并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进展情况分期拨付。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资源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校级实验中心必须面向全校开放,同时鼓励省级及以上示范中心在完成全校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按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执行,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确保示范中心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五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六条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进行组织申报。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应参照《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填写《四川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书》,提交至教务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4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2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必须已获批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年或以上等。
第十八条 遴选原则一是学院重点建设的院级、多功能、有特色、面向全校学生开放的实验中心;二是在实验室设置和管理体制方面能反映和体现实验室建设与改革的发展方向;三是在实验室建设理念、整体条件、实验教学改革、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中体现示范性。
第六章 评估考核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评审标准组织评审,确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名单,报学校批准,并授予“四川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实验教学中心基本建设内容与要求,进行检查评审,并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考核不合格,取消“四川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中心,学校加大支持力度,并推荐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示范中心的评估由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指标包括教学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与研究、示范引领成效、特色亮点与创新等。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不再列入示范中心序列。
第二十二条 示范中心须编制年度报告,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要求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政策、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