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室安全,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创业教育水平,支撑学校<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双一流<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建设,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育改 革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工作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条 实验室要以提高实验服务能力、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为目标,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 作提供高水平服务,成为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隶属于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服务等的各级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等。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按照<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要求,坚持<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原则,实行统一要求,分类管理,建立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学院、研究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室(课题组)、实验人员四级联动管理机制。按照实验室类别由各归口单位负责相关实验室规划、建设和评估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按类别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按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及院所级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由学校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实验室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地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执行和检查落实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等;
(二)研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三)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
第七条 基地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实验室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监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验材料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及保存、使用监督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评价及收费标准审核;实验室相关数据统计上报,设备维修管理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协助开展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
第八条 教务处、科技管理处、国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管理中的部门相关工作。教务处负责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的组织申报、管理与考核。科技管理处负责各级科研实验平台的组织申报、管理与考核,开展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国资基建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采购招标、资产管理,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修缮。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水、电、通风等设施的维修维护,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管理,配合地方安全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人事处负责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负责学校数据分析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开放共享的财务管理。教务处、研究生院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和安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落实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和部署;
(二)建立本单位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人,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三)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监管、实验废物规范处置;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保养和使用效益自评等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管理及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素养、实践技能和管理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实验操作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均对实验安全负有责任,指导教师和实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指导教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实验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实验室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科学素养、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目的,吸收教学科研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实验项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科研实验室应围绕学科建设需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改善科学研究实验条件,提升实验人员技能水平,创造良好科研环境,保障科研任务高质量完成。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窗口,实时在线提供仪器设备信息发布、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共享平台应统筹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技术开发,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平台对教学科研的支撑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结合学校实际,发挥自身特色,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需求,有一定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开展应具备的房屋、设施等资源条件和一定规模的仪器设备;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实验室建设要求的专兼职人员;
(四)有稳定的实验室建设发展、运行维护等经费;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置保持相对稳定,校内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须经学校批准。依托学校建立的国家、省部级和其他重点实验室的新建、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按照各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科学规划功能空间,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专款专用,鼓励从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社会捐赠和校企共建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单价或成套购置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应纳入平台。根据教学科研需求,补充配置通用仪器设备,逐步建成学校统管的分析测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 分析测试中心应积极申请通过各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实验室组织开展实验技能、操作规范、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未参加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教育,制订安全教育计划,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开展多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要特别加强对新生、新入职教师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使用化学品的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化学品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安全监督与管理。要特别加强剧毒、易燃、易制毒(爆)等危险化学品及压缩气体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做好仪器设备操作运行和维修保养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重点加强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转、大功率和强电压等有潜在危险设备的使用管理,严格要求精密仪器的规范操作。
第二十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开展危险病原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研究须具备相应安全等级资质,严格在指定场所进行规范操作。实验废物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置。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实验室辐射安全工作,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室须获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要配置防辐射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和处置等管理;相关人员需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二十八条 要确保实验室水电气安全。大功率电器应使用专用插座,禁止使用接线板串接供电,不得超负荷用电。定期检查实验室电力线路、给排水管路和气体管线,避免因管线老化、腐蚀、堵塞、泄漏等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普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特性、应急处理措施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等知识。
第三十条 应根据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配备必要的监控、通风、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防护镜、防护面罩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修保养及更新等工作。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操作安全需要穿戴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人员都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在使用仪器设备前须接受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须标识安全责任信息,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做到实验室干净整洁有序。做到<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四防<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五关<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关窗、关水、关电、关气、关门)、<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一查<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检查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单位须根据本单位情况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情况及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立行整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的须制订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及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真实、完整和规范,提高实验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名称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规定,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类型和用量。
第三十八条 对国家限制使用或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采购人落实保管人、储存条件后提出采购申请,再经项目负责人、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申请单位负责人、保卫处、基地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安管理部门依次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采购。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管理部门审批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须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在专用场所,配备通风、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严禁超量储存。严格执行<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的<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五双制度<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erif;">”,定期检查及盘库清点。
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时、如实填写使用记录表。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废液、废物须分级、分类收集和定点存放,不得乱倒、乱放、随意丢弃。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危险废物统一由学校委托具备处理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回收处置。
第七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界定范围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全部纳入共享平台。学校支持、鼓励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服务,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单位集中统一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暂由学科方向或科研团队管理。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凡属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完成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接入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拥有的大型仪器设备数量和类型指定专人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并报基地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设备负责人主要负责仪器设备共享、操作规程制定及培训、操作测试、日常维护及使用效益自评等工作,可聘请经培训具备仪器操作技能的研究生协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24小时全时段、全员预约制。用户预约需经仪器设备负责人审核,校外用户还须签订分析测试技术服务合同后方可使用。用户可选择自主测试或送样检测,选择自主测试的用户须经培训,具备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后自主完成测试操作。
第四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行预约信用制。预约成功后,爽约、未反馈系统使用信息等的用户将扣减信用分,直至取消平台预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由所在单位根据设备折旧、运行维护、材料消耗和技术服务等综合核算,校内按成本价、校外按市场价制定收费标准,报学校审定、公示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用收费账户,接受学校审计和监督。各单位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虚列测试项目收费、账外收费等。
第四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主要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共享平台维护、实验耗材购买及实验技术人员劳务与绩效奖励等支出。
第五十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设备管理、使用机时、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开放服务与设备功能研发等。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在设备购置经费分配、设备维修、实验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十一条 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功能开发,不断挖掘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鼓励在论文及科研成果中,标注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情况,对参与相关研究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署名或致谢。
第八章 实验技术人员配置及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仪器设备总值及用户需求、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等合理配置实验技术队伍,逐步优化年龄、学历和职称结构层次,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能。
第五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主要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学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实验系列人员。鼓励具有设备相关专业背景的理论课教师、研究生作为兼职人员参与实验室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具有本学科专业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技能。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新开和更新实验教学项目,做好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实验准备和善后工作;参与编写实验大纲、实验讲义和指导书;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实验、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等,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五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掌握先进实验技术手段。做好常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引进、维护、使用、培训和功能开发;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严格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做好实验室卫生值日、安全培训及隐患排查整改,负责实验室各类信息收集、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实验技术人员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管理。学校结合实验室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和安全管理等情况,明确实验技术人员具体岗位职责,原则上已明确岗位职责的人员应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五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须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取得相关操作资质后上岗。各实验室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学校定期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九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各教学科研单位须结合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span style="font-size:medium; 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加强应急反应机制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span style="font-size:medium; 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span style="font-size:medium; 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
第六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保护现场<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立即上报学校<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对事故延报<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瞒报或不报的<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由基地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原<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实验室<span style="font-family: "Malgun Gothic Semilight", sans-serif;">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农业大学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