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动物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农业大学)
National Animal Experimental Teaching Demonstration Center(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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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4/29]      新闻发布:

第一章 总 述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过程中实践教学的必要环节,校、院(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管理,精心组织实验教学,不断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第四条  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分为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三种类型。实验教师应根据不同类型实验的性质、特点,针对学生和各教学阶段的特征,选择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方式,合理组织实验教学,达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目的。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各院(所)组织实验教学的依据,课程组任课教师应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包含实验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实验目的要求、实验总学时、学分及学时安排等基本内容),报学院审查,必要时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审核课程实验教学计划。教务处按批准后的实验教学计划排定开课表和拨发实验教学经费。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一旦制定,任何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实验内容或增减实验学时,应由课程所属系提出申请,经院(所)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将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材、实验教案等教学文件收集归档,落实专人规范管理。

第八条  新开实验教学项目,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并有必备的实验的基本条件。开设实验的系或课程组应填写申请表,学院(所)和教务处要对新开实验内容和教学质量进行审评。教务处对符合开设条件的实验建立实验项目卡片,正式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实验课程开设时,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各学科特点合理安排分组,工程类一般以每组10-15人为宜,其它学科以每组2~4人为宜。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要认真安排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前,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仔细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实验材料和用具是否齐备,实验场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抽选一套仪器设备试作,以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对于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试讲和实验操作,经实验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学生实验。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开始前,实验教师应向学生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目的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及安全事项。实验过程中,指导学生操作规范,严格审查实验记录和数据,实验结束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报告或作业。未参加实验或实验不符合要求者必须补作。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三条  实验课的考核内容与评分,严格以教学大纲规定学生应掌握的实验知识、实验技能为依据,不要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实验课考核可结合课程特点采用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计算成绩。考核成绩要有合理比例,属于理论课程的实验课、实习考核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40%。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课程中缺课1/3,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相应的理论课程考试,若参加了相应的理论课程考试的成绩均无效。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五章 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应组织本室的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项目,完善实验教学体系,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系)应努力创造条件,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用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研究能力的培养。要创造条件建立开放型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评估是加强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教学工作与教学目标之间矛盾的有力措施。学校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教学条件、实验教学过程、实验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加强实验室和实验课程建设。

第十八条  为充分调动实验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学校对长期在实验教学第一线工作,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改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同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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